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规范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已发表作品编写出版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教科书不包括教学参考书和教学辅导材料。
本办法所称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是指为实施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保证基本的教学标准,或者为达到国家对某一领域、某一方面教育教学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方案、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
第三条 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中使用的单篇不超过2000字的文字作品,或者国家教育规划(不含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中使用的单篇不超过3000字的文字作品。
短小的音乐作品,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中使用的单篇不超过5页面或时长不超过5分钟的单声部音乐作品,或者乘以相应倍数的多声部音乐作品。
第四条 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如下:
(一)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二)音乐作品:每首300元;
(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
(四)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印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非汉字的文字作品,按照相同版面同等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
第五条 使用改编作品编写出版教科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报酬后,由改编作品的作者和原作品的作者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应当等额分配。
使用的作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作者的,应当等额分配该作品的报酬,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教科书出版发行存续期间,教科书汇编者应当按照本办法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一次报酬。
报酬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
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教科书汇编者支付的报酬到账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转付,并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告教科书汇编者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转报酬,应当编制报酬收转记录。
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包括使用作品的名称、作者(包括原作者和改编者)姓名、作品字数、出版时间等。
第七条 教科书出版后,著作权人要求教科书汇编者提供样书的,教科书汇编者应当向著作权人提供。
教科书汇编者按照本办法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的,可以将样书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其转交给著作权人。
转交样书产生的费用由教科书汇编者承担。
第八条 教科书汇编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将相应报酬转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九条 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十条 教科书汇编者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解释
2013年10月22日公布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在全社会引发广泛关注,2013年10月29日,《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就6个备受关注的问题采访了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
《中国新闻出版报》:什么是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
政策法制司:使用他人作品需要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是著作权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为解决特定情形下使用作品的问题,《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在"法定许可"制度下,使用他人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但需支付报酬,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5项法定许可制度,其中之一就是教科书法定许可。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除作者声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同时指明作品出处(如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此外,有关著作权的行政法规还对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的实施和落实作了配套性规定,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付酬标准的制定部门)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付酬的时限),《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等。
《中国新闻出版报》:为什么要制定《办法》?能否介绍《办法》起草的社会背景?
政策法制司: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为了推动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2001年我国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将这一制度引入。
10多年来,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对于方便教科书的编写出版、推动我国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使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丧失了谈判机会,如果由使用者单方决定给著作权人的报酬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必须由超脱的第三方制定出台相应的付酬办法。10多年来,由于各种原因所限,这个付酬办法一直没有出台。实践中参照适用的是1999年由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而该规定目前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此外,该规定仅涉及文字作品,对其他类型作品未作规定。
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消除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的法律风险,方便司法机关审理相关案件,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重新启动了相关立法工作。2012年12月,国家版权局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国家版权局对草案进行反复修改,并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了密切沟通,取得共识,在履行了一系列立法程序后最终出台了此《办法》。
《中国新闻出版报》:哪些教科书和作品可以适用教科书法定许可?
政策法制司: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适用教科书法定许可的教科书范围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适用教科书法定许可的作品范围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这里规定的4类作品基本涵盖了教科书使用作品的情形,但是并未对“作品片段”“短小”等进行明确界定,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经过测算、研究和论证,《办法》从编写出版教科书实际需要出发,对此进行了区别规定:在文字作品方面,对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适用法定许可的以2000字为限,对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适用法定许可的以3000字为限,如果超过相应字数,则应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才能使用;在音乐作品方面,适用教科书法定许可的为单篇5页面或者时长5分钟的单声部音乐作品,多声部音乐作品则乘以相应倍数。
《中国新闻出版报》:《办法》确定的付酬标准依据是什么?经过怎样的测算?
政策法制司:付酬标准的确定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物价水平的现状,二是要充分兼顾我国教科书出版发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特殊性。
《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选择了几家有代表性的出版单位的相关教科书进行了测算,其中包括发行量较大的、尚未支付报酬的、一般付酬水平的、较高付酬水平的,等等。经过测算并综合考量前述两大因素,在平衡权利人和出版单位利益的基础上,《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为:
1.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2.音乐作品每首300元;3.美术、摄影作品每幅200元,如果用于封面和封底则每幅400元;4.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
《中国新闻出版报》:用什么方式来保证著作权人能收到报酬?
政策法制司: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支付报酬的时限)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规定,教科书汇编者可以在使用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著作权人直接支付报酬,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办法》第六条根据前述两部行政法规,对付酬方式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应当每年支付一次报酬,同时规定如果教科书汇编者未在两个月内直接向著作权人付酬,则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此外,还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时转付报酬和及时公告相关情况的义务。
为解决教科书汇编者已将使用报酬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权利人,而著作权人又对同一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办法》第九条借鉴《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明确教科书汇编者在按规定履行相关付酬义务后不再承担付酬责任。
《中国新闻出版报》:教科书汇编者是否必须向著作权人提供样书?
政策法制司:在《办法》起草过程中,部分著作权人反映,作品被选入教科书是一种巨大的荣誉,希望出版单位能提供样书作为纪念。出版单位则反映,由于教科书是各类作品的汇编和集成,其中包括文字、美术、摄影作品等,一本教科书涉及的作者可能有上百个,向所有著作权人提供样书成本较高。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办法》第七条对此作了开放式规定,即著作权人要求教科书汇编者提供样书的,教科书汇编者应向著作权人提供;教科书汇编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的,也可以通过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交,转交样书的费用由教科书汇编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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