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版权局,省级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
现将《云南省“全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创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版权局
2022年9月29日
云南省“全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及我省《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版权保护,规范版权示范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在诚信守法、依法经营、带动版权产业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的申报、认定、管理、考核、激励等工作。
第三条 全省版权示范城市,是指能够有效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版权保护措施得力,版权服务体系健全,版权成果转化效益显著,市场运作规范,版权产业在城市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强,在全省具有示范效应的城市。
第四条 全省版权示范单位,是指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版权保护与管理、版权转化与运用以及产业发展、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在全省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相关机构和经营市场。
第五条 全省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是指由统一的机构进行建设运营管理,集聚多家版权相关产业法人单位或市场主体,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平台,在版权保护与管理、集聚版权要素、促进版权贸易、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在全省具有示范效应的园区(基地)和产业集群。
第六条 全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的认定、管理、考核等工作,由省版权局负责组织实施。版权示范创建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报全省版权示范城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版权保护工作,将版权保护工作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议事日程,实施加强版权保护工作和促进版权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注重加强各级版权保护组织和队伍建设,有健全的司法审判、版权管理、行政执法、社会服务等组织机构,有版权工作专项资金,基本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版权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的社会化版权服务体系。
(三)著作权登记管理制度完善,作品登记量和计算机软件登记量年平均增长10%以上,年作品登记量居省内同类城市前列。建立版权产业统计制度,及时统计和上报各类版权统计数据。
(四)具有形成规模的版权产业带、产业集群、产业园区,拥有一批特色版权产业和企业,版权产业在本区域经济中占有重要比例,有鼓励和扶持版权产业发展的政策和优惠措施。
(五)全链条版权保护措施得力,有完善的社会共治体系,版权保护协作衔接机制,侵权盗版案件查处及时高效,在打击侵权假冒绩效考核中,版权相关考核指标连续2年满分,且行政案件查办数量排在同类城市前列。市场环境规范有序,没有制售侵权复制品的集散场所。
(六)党政机关带头使用正版软件,建立软件正版化工作推进和管理长效机制,形成完善的软件正版化工作流程和软件资产管理制度,正版化率达100%。积极推进本地区企事业单位,重点行业、领域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七)建立版权宣传和教育工作机制,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有专门的版权宣传媒体平台,每年定期开展宣传、培训,版权保护氛围良好,社会公众版权认知水平和版权保护意识较高。
第八条 申报全省版权示范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重视版权工作,积极开展版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版权保护意识,形成激励创作、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工作机制,在本行业版权工作成效突出。
(二)版权保护和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配备专(兼)职版权工作人员,有版权工作经费,在全省具有推广价值。
(三)有健全的版权资产管理制度,版权资产权属明晰、管理规范。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版权对本单位的经营、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在版权创作、传播、使用、管理等方面具有引领示范效应。
(四)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软件正版化率达到100%,近3年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五)申报主体为企业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报主体为教学科研单位的,须以版权为核心,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业务,有版权科研成果。
第九条 申报全省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基地)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拥有独立运营资格、运营管理机构和固定区域或场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30家以上,或者在特定区域内已形成具有全省性影响的产业集聚地,其中80%以上的企业在产品、服务、人才等方面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实际运营时间2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
(二)园区(基地)具有清晰完整的版权产业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国家、云南省和本地整体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云南省相关标准。
(三)园区(基地)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版权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版权工作人员,有版权工作经费。
(四)园区(基地)版权作品登记数量持续增加,有版权统计制度和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入驻企业具有自主创作能力和自主版权,创作、运用版权的数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版权产值逐年增长。
(五)建立较完善的版权服务体系,能够提供与版权相关的登记、交易、融资、培训、维权、调解等服务,积极营造激励创新的氛围,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产业发展条件。
(六)有较完善的版权保护、宣传和教育机制,每年开展版权宣传活动,近3年园区(基地)入驻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入驻企业软件正版化率达到100%。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十条 全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实行自愿申报、审查考核和监督管理的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全省版权示范城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2年城市版权工作情况总结,包括城市概况、版权制度建设情况,版权产业发展状况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开展版权工作的措施、特色等本办法第七条的创建条件情况。
(二)全省版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
(三)关于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二条 申报全省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全省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表格。
(二)近2年本单位版权工作情况总结,包括单位情况、版权制度建设情况,版权拥有和实施情况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开展版权工作的措施、特色等。
(三)申报单位或园区(基地)建设运营管理机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清单、计算机软件采购合同和正版软件授权书等相关材料。
(五)近3年无恶意侵犯他人版权行为声明。
(六)关于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第四章 创建程序
第十三条 全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评选实行申报、评审、公示的程序。
(一)申报:
1.申报全省版权示范城市,申报主体为州(市)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向省版权局提出书面申报;申报主体为县(市、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州(市)版权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州(市)版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版权局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载明申报理由和具备条件。申报城市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提出创建申请,经省版权局同意后,开展创建工作,创建期为2年。
2.申报全省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申报主体须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向所在县(市、区)版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县(市、区)版权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向州(市)版权主管部门提交初审报告。州(市)版权主管部门复审同意后,向省版权局提交申请。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版权局申报,州(市)直单位可直接向州(市)版权主管部门申报。全省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每年进行1次评选。
(二)评审。省版权局根据申报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申报主体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可要求申报主体在评审会上进行陈述和答辩。创建示范城市首次评审不合格的,保留创建资格2年,2年内仍不达标的,取消创建资格。
(三)公示。在综合评价基础上,省版权局拟定全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候选名单,报省委宣传部部务会会议审议同意后,在云南版权网等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候选名单公布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省版权局按程序报省评比达标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授予“全省版权示范城市”“全省版权示范单位”“全省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颁发牌匾并在省内主要媒体进行公告。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 对获得全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的,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优先推荐参加“中国版权金奖”“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云南省专精特新‘成长’企业”等国家级、省级评选。
(二)对全省版权示范城市在媒体宣传、作品登记、执法资源、公共服务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三)对全省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开展版权工作进行重点指导,根据相关政策争取资金和项目支持。
(四)为全省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处理版权纠纷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指导等服务。
(五)适时组织全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参加国内和国际版权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和考察活动。
(六)其他帮扶措施。
第六章 示范义务
第十五条 全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带头推动全省版权产业发展,持续完善版权制度和推进工作机制建设。
(二)积极配合版权主管部门做好版权统计、调研、宣传、培训等活动。
(三)全省版权示范城市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有关制度建设、政策实施、强化保护、产业创新、宣传教育、版权产业增加值等情况,报送省版权局并抄送所在地州(市)版权主管部门备案。
(四)每年度进行版权工作总结,如实填写年度考核表并于当年12月30日前报送省版权局。
第七章 监 管
第十六条 省版权局负责对全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对全省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进行检查或抽查,组织开展年度工作总结和考核;各州(市)版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省级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全省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条件的,由省版权局撤销称号并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对存在虚报信息、不及时处理本单位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大量传播使用盗版软件、违反著作权法律法规行为等情况的,取消认定资格,并在全省公布,3年内不得再申请创建。
第十八条 全省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及时报省版权局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0年由云南省版权局印发的《云南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全省版权示范单位、园区检查考核表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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